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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医疗器械认证与检测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来源:强思咨询 时间:2018-7-18 11:37:25

FDA对医疗器械的管理通过器械与放射健康中心(CDRH)进行的,中心监督医疗器械的生产、包装、经销商遵守法律下进行经营活动。医疗器械范围很广,小到医用手套,大至心脏起博器,均在FDA监督之下,根据医疗用途和对人体可能的伤害,FDA将医疗器械分为Ⅰ、Ⅱ、Ⅲ类,越高类别监督越多.如果产品是市场上不曾存在的新颖发明,FDA要求厂家进行严格的人体实验,并有令人信服的医学与统计学证据说明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美国医疗器械GMP的要求

所谓GMP就是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从字面来看,可以解释成良好作业规范,早在1978年,也就是医疗器械管理法案在美国国会通过之后的第2年,美国就公布实施了医疗器械GMP,从品质管理的理念来看,美国很早就采用了「产品品质是由制造过程所决定」的理念,在当时可算得上先进的观念,尤其是将GMP纳入法律之中更可见科技管理法律之进步。

这些要求的具体实践,就是制造商的品质保证系统,与近10年来蔚为风潮的ISO 9000品质系统相符合,不过FDA的GMP查厂实务与ISO 9000指定机构(Notified Body)的实务有很大的不同,除了FDA公告免除GMP的产品以外(部份Class I的器械不需要实施GMP,其名单可见于21CFR 882.1525),所有制造商一律要实施GMP,FDA的验厂政策是选择性的抽查,验厂完成并不给予证书,请读者特别注意到这些差异。当然FDA的GMP与ISO 9001, ISO 13485及EN 46001有许多相同与相异之处。

历经20年的实施,GMP也一再修正,主要的修正从1990年开始,如医疗器械安全法SMDA修正案,就增加了对设计验证、器械安全与功效性以外的性能评估要求。1996年更公布了最新修正的GMP并更名为品质系统规范(Quality System Regulation, QSR),1997年6月起正式实施,这份新规范采用了ISO 9001的架构,除了原有的GMP精神之外,更加强了设计管制及计算机软件验证的要求。

医疗器械向FDA申请时需注意的问题

1、在申请前必须明确产品是否被FDA认作医疗器械、产品类别、管理要求,明确申请工作内容;

2、对申请上市的产品查阅有否美国强制标准,产品是否符合该标准(一般要求检测机构的正式检验报告);

3、在准备510(K)申请文件前,需考虑是否真正需要递交、何时递交以及递交哪一种性质的510(K)申请:常规510(K)、特殊510(K)、简化510(K);

4、对申请过程中FDA所提出的问题应及时给予书面的、及时的回答;

5、向FDA递交的所有资料纸张大小应采用Letter Size(537.5px×742.5px);

6、所有递交FDA的资料企业需留有备份,因为FDA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即电子扫描登录,同时销毁申请资料,并不归还企业。

7、对少部分产品,FDA将对企业进行现场GMP考核,企业需参照美国GMP管理要求,并在FDA现场审核时配备合适的、对GMP和企业有一定了解的翻译人员;

8、告知FDA的正式联系人需对FDA法规和工作程序有一定的了解,并能与FDA直接交流,以方便及时反馈,企业可明确自己或委托咨询机构负责与FDA的日常沟通。

510(K)简介510(K)通过等价器械来证明安全性和有效性。等价器械就是新的器械与predicate device一样安全有效。与predicate device相比,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就认为器械是等价器械:

1)与predicate device有相同的使用目的,具有相同的技术性能;

2)与predicate device有相同的使用目的,具有不同的技术性能,但是并没有增加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问题,并且证明人证明器械与合法上市器械一样安全有效。

所谓等价器械并不是说新的器械与predicate devices必须完全相同。等价器械是关于使用目的、设计、使用的或传送的能源、材料、性能、安全性、有效性、标注、生物相容性、标准和其他可应用的特征。

申请者在收到宣布为等价器械的指令之前,器械不得上市。一旦器械确定为等价器械,然后就可以在美国上市。如果FDA确定器械不是等价器械,申请者可以递交另一份含有新数据的510(K)文件,提出重新分类请求,或者递交上市前批准申请(PMA)。通常在90天内,基于申请者递交的信息,得出等价器械的结论。

那么谁必须递交510(K)呢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FD&C)行动委员会和21 CFR 807的510(K)规章中并没有特别指出谁必须申请510(K)——任何人都可以申请。但是,他们指定了哪种行为,例如把器械引入美国市场,要求510(K)申请。

基于指定的行为,必须向FDA递交510(K)的如下所示:

1)把器械引入美国市场的国内厂家;

如果成品器械厂家根据他们自己的规范装配器械,并在美国上市,那么必须递交510(K)。然而,器械组件厂家并不要求递交510(K),除非这些组件销售给终用户作为替换零件。合同厂家,这些公司根据其他的规范按照合同装配器械,不要求递交510(K)。

2)把器械引入美国市场的规范制订者;

FDA审查规范制订者与审查厂家几乎一样。规范制订者是制订成品器械规范的人,但是器械按照合同由其他的公司来生产。因此,规范的制订者,而不是合同厂家需要递交510(K)。

3)改变标注或操作严重影响器械的再包装者或再标注者;

如果再包装者或再标注者严重改变了标注或影响了器械的其他条件,可能会要求递交上市前通知书。此时,你必须确定是否通过修改指南,删除或增加了警告,禁忌征候等等而显著改变了标注,还有包装操作是否能够改变器械的条件。然而,大多数的再包装者或再标注者并不要求递交510(K)。

4)把器械引入美国市场的外国厂家/出口商或外国厂家/出口商的美国代理方。

至于如何准备510(K)申请文件,如下:

1、510(K)文件也即FDA对PMN所需的文件,因其相应FD&C Act第510章节,故通常称510(K)文件。对510(K)文件所必须包含的信息,FDA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其内容大致如下:

1)申请函,此部分应包括申请人(或联系人)和企业的基本信息、510(K)递交的目的、申请上市器械的名称型号和分类资料、进行实质等效比较的产品(Predicate Device)名称及其510(K)号码;

2)目录,即510(K)文件中所含全部资料的清单(包括附件);

3)真实性保证声明,对此声明,FDA有一个标准的样本;

4)器械名称,即产品通用名、FDA分类名、产品贸易名;

5)注册号码,如企业在递交510(K)时已进行企业注册,则应给出注册信息,若未注册,也予注明;

6)分类,即产品的分类组、类别、管理号和产品代码;

7)性能标准,产品所满足的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

8)产品标识,包括企业包装标识、使用说明书、包装附件、产品标示等;

9)实质相等性比较(SE)摘要;

10)510(K)摘要或声明;

11)产品描述,包括产品的预期用途、工作原理、动力来源、零组件、照片、工艺图、装配图、结构示意图等;

12)产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包括各种设计、测试资料;

13)生物相容性;

14)色素添加剂(如适用);

15)软件验证(如适用);

16)灭菌(如适用),包括灭菌方法的描述、灭菌验证产品包装和标识等。

2、实质相等性比较(SE)数据。

何时无需510(K),下面情况下无需 510(K):

1如果器械厂家向另一个企业卖没有完工的器械,要求进一步加工,其中包括用于其它企业组装器械的零件的情况下,不需要递交510(K)。然而,如果生产的零件是要直接卖给终端用户作为替代零件,就需要510(K)。

2如果生产的器械不上市或不进行商业分发,就不需要 510(K)评估或检验器械。这包括临床评估。如果生产的器械用于进行临床试验,则可能受到研究用器械赦免(IDE)法规的管理。

3如果分销其他公司国内生产的器械,代理商不需要递交510(K)。代理商可以把“Distributed by ABC Firm”的标签贴在器械上,卖给终端用户而不用递交510(K)。

4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器械现有的标签或条件没有显著改变,那么再包装者或再标注者就不要求递交510(K)。

5如果器械是在1976年5月28日之前合法上市的,就不用递交510(K)文件,除非进行了改进或使用目的上有变化。这些器械被称为“grandfathered”。

6如果是外国制造器械的进口商,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递交510(K):

1)510(K)已经由外国厂家递交,并得到上市批准;

2)510(K)已经由进口商代表外国厂商递交了,并得到上市批准。如果一个进口商代表外国厂商递交了510(K),那么所有从相同的国外厂商(510(K)持有人)进口相同器械的其他进口商就不要求递交此器械的510(K)文件。

某些Ⅰ类或Ⅱ类器械在第一次上市时可以不递交510(K)。Ⅰ类和Ⅱ类赦免器械的规范可以在医疗器械赦免中找到。

何时需要510(K),在下列情况下需要递交510(K):

1)第一次进行商业分配(上市)。在1976年5月28日之后(FD&C Act进行医疗器械修正的有效日期),任何想在美国出售医疗器械的人都要求在器械上市之前至少90天递交510(K)申请。如果器械在1976年5月28日之前不是由你的公司上市的,要求递交510(K)。

2)对于已上市器械提出不同的使用目的。510(K)规范(21 CFR 807)对于使用目的的主要变化,特别要求递交上市前通知书。使用目的在器械的标注或广告的声明中指出。然而,如果使用意图没有全部发生变化,大多数的变化都需要递交510(K)。

3)已上市器械发生改变或改进,如果这个改变能够严重影响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的情况下。申请人负责决定改进是否能够严重影响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无论得出怎样的结论,都要做纪录,此记录能够在器械主记录中反应出来,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下,改变控制记录。如果被询问到,申请者就能够证明评估了这个改动。对现有器械进行了显著影响器械安全性或有效性的改变或改动,或者上市器械的指南为全新的,或与原来不同的情况下,要求递交新的,完整的510(K)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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