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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湖北省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强思咨询 时间:2018-12-29 12:32:05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北省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1月9日

湖北省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8〕19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推动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证照分离”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审批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湖北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取消14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委托发证机关、有关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8类原国家发证产品(水工金属结构、港口装卸机械、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制冷设备(不含标定容积500L以上大冰箱)、空气压缩机、燃气器具(不含燃气灶和燃气热水器)、防爆电气、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6类原省级发证产品(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人造板、饲料粉碎机械、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建筑卷扬机、救生设备)等产品的各项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审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许可或变相许可。湖北政务服务网要做好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项目的系统修改工作。对于已经受理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委托发证机关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对已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按照审批权限由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委托发证机关依法分别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实施3类产品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对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防爆电气、燃气器具(消费者日常使用的燃气灶和燃气热水器)和制冷设备(标定容积500L以上大冰箱)3类产品,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转认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实施。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前,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后,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委托发证机关停止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对已受理企业申请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对已转为强制性认证或许可证到期的,按照审批权限由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委托发证机关分别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对其他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推动转为自愿性认证管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认证工作。

  (三)做好4类下放管理权限产品的承接和实施。省质监局负责内燃机、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公路桥梁支座、防伪技术产品4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在做好承接发证工作安排和部署同时,负责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现有4类产品审查人员队伍和审查机构的工作对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湖北政务服务网负责做好4类下放管理权限产品的系统修改工作。

  (四)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流程。

  1.凡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和产业政策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内容一律取消,只对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指标进行生产许可检验。对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24类产品立即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当中的一类,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2.对食品相关产品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省质监局负责制作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申请人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下载,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机关和委托发证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由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机关和委托发证机关在受理环节形式审查后,当场发放许可证,并将发证信息即时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分别推送至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监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企业取证一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及时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在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湖北政务服务网要做好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审批系统的修改工作。

  3.对除危险化学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外的其他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产品,实行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障质量安全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取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机关和委托发证机关按程序规定尽快安排对企业的后置现场审查,在企业取证1个月内实现全覆盖。新实施细则颁发后,现场审查要按照新修订实施细则要求,重点检查必备设备、原材料进厂把关、出厂检验等制度和实施情况,以及企业承诺事项。

  4.严格落实对期满换证企业的“绿色通道”政策,即期满换证企业作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承诺的,免于实地核查。

  5.精简审批材料。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未受到行政处罚证明等可以通过政府信息系统查询的材料和证明事项逐步取消。

  6.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在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机关和委托发证机关官网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

  7.压缩审批时限。开展容缺受理,对不影响实质性审查的误填信息,允许申请人做出书面更正说明,待后置现场审查时修正,由核查组现场确认。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时限由法定60个工作日压缩到不超过2个工作日。除危险化学品外,其它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时限由法定60个工作日压缩到不超过9个工作日。

  8.企业生产经营目录内不同类别产品的,按照“一企一证”原则,新申请生产许可证或换发生产许可证时,一并审查颁发一张生产许可证。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推动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管制度。全面取消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审查制度。对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取证的企业,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机关和委托发证机关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企业提交的承诺书、检验报告等内容,引导社会监督。

  2.对为企业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开展飞行检查、比对试验等监督检查,规范检验行为。

  3.加大不合格企业退出力度。对于提交虚假检验报告、后置现场审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由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机关和委托发证机关依法作出撤销证书决定。对于作出虚假承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等材料的获证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4.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增加监督抽查频次,加大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力度,加强跟踪抽查,推动将抽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形成有效震慑。支持和鼓励行业组织和市场第三方探索开展基于行业自律的质量安全评估等工作。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要及时研究制定具体改革措施,加强督办检查,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2.强化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强制性认证费用原则上由各级财政按体制负担。

3.抓好制度保障。由省质监局细化具体产品目录审批操作办法,及时调整技术规范和工作流程。湖北政务服务网根据告知承诺发证和简化审批程序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信息化服务平台,以信息化建设保障改革措施落实落地。在改革工作中,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形成支持改革、鼓励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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